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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檔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 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 “申報檔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 對照“總則”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職稱評審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 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評審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并附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 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職稱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 對照“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
8. 對照“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要求”“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業績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包括獲獎證書、成果鑒定書等)。
科研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等。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 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 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 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5. 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6. 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7. 課題、項目:指國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8. 科技進步獎:特指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社科成果獎、星火獎、火炬獎、優秀著作獎等相應獎項。
9. 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0. 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指取得ISBN(標準書號)并公開出版的檔案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檔案史料匯編、參考資料、論文匯編、手冊類等不能視為學術著作。學術著作的字數以版面字數為準(含標題)。
11. 公開發表的論文:指發表在有ISSN(國際統一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不含專輯、增刊、專刊、年刊、論文集等)的檔案專業學術論文、史料研究論文、工作業務文章。同一內容的論文在多家期刊發表,只計作1篇。
12. 檔案專業技術報告:指檔案專業科研成果的研究報告、解決疑難問題的專題技術報告、反映工作情況的專項統計分析報告和檔案工作調研報告等。
13. 交流論文:指在學術會議上大會交流、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交流、宣讀,或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檔案專業學術論文。
凡交流、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明或相應的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需要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4. 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屬院校主辦的學報等。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15. 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各專業學會、各廳局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省屬院校主辦的學報等。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16. 核心期刊:指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及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認定的期刊。發表該學術論文的期刊須是與論文發表時間對應版次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刊物。在非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新華文摘》《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者,或在國際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論文可視為核心期刊論文。
17. 國家(國際性)學術會議:指由中國檔案學會、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國際檔案理事會、國際檔案理事會東亞分會等國際學術組織或國際學術組織委托我國相應的學術機構組織召集的會議。
18. 主要貢獻者、主要完成人:指在檔案工作創先、達標、開發、推廣、研究、利用等項目中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設計者;在項目中承擔主要或關鍵工作,在直接指導、參與解決關鍵和疑難問題中做出重要貢獻者。
19. 主要作者:指檔案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等約占全書的1/3以上。
20. 參與完成:指檔案專業著作(譯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
21. 重大、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指開發、利用檔案產生的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包括維護國家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繁榮等;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檔案產生的可以以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通常核算為人民幣形式。社會效益,涉及全局性的為重大,涉及局部的為顯著;經濟效益,5萬元以上為重大,5000元至5萬元為顯著。
22. 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檔案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帶教、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1 項以上含 1 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縣以下含縣。
2. 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論文、專業文章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負責進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 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及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 檔案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檔案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為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5. 資歷計算方法:原則上從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之日(以批準公布時間為準)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從簽訂聘任合同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 本條件所指“質量”“價值”“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認定。
7. 本條件中所指“經(省以上、市以上、上級)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程序可參照科技成果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 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有關成績(水平)考核鑒定表;
(2) 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 由規定的相關檔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 3-5 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根據評議意見,做出綜合評價的結論并填入“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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