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2025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錫人社職〔2025〕6號)精神,現就做好2025年度無錫市律師、公證員專業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評審范圍
(一)律師專業
已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并在我市各律師事務所以及企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律師業務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專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公司(公職)律師。
(二)公證員專業
已取得公證員執業資格,并在我市各公證處專職從事公證業務或公證管理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二、申報評審條件
(一)律師專業中級資格條件,按照《江蘇省律師專業三級律師資格條件(試行)》(2003年下發)規定執行。律師專業初級資格評審條件,按照《無錫市律師專業四級律師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錫司發〔2024〕25號)規定執行。
(二)公證員專業中級、初級資格條件,按照《江蘇省公證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59號)規定執行。
三、申報評審方式
根據屬地管理和個人自愿原則,申報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職稱初定人員,向工作單位所屬的各市(縣)、區人社局職稱部門申報。
申報職稱評審人員,按照以下程序逐級申報。
(一)網上申報
申報人員于202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登錄江蘇省人才服務云平臺職稱專欄“職稱評審申報”中進行網上申報。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審核,待審核通過后,自行下載打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一式兩份),與紙質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二)報送紙質材料
申報評審中級職稱(三級律師、三級公證員)人員,填寫《中級職稱申報材料目錄》(附件1),申報評審初級職稱(四級律師、四級公證員)人員,填寫《初級職稱申報材料目錄》(附件2),并按照目錄內容和下列要求準備紙質材料:
⒈所有復印件須與原件、網上申報上傳材料保持一致,并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審核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⒉《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由申報人所在單位以第三人稱填寫,并用A3紙型復印。
⒊兩個分冊須制作分冊目錄。
⒋不裝訂材料與兩個分冊一并裝入紙質材料袋,并將目錄(各項信息填寫完整)粘貼在材料袋上。
⒌案卷要求:
⑴申報評審三級律師人員,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刑事、民事、經濟、法律顧問業務卷宗各1份,也可根據自身從業情況提交某專業領域的律師業務卷宗3份和法律顧問業務卷宗1份。
⑵申報評審三級公證員人員,提交四本不同類型的國內公證卷宗(無需提供涉外卷宗),四種不同類型的卷宗里面,優先送1份遺囑公證、1份繼承公證卷宗。
⑶申報評審四級律師、四級公證員人員,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業務卷宗2份。
上述紙質材料袋和案卷一并裝入布質材料袋內(杜絕使用紙箱、塑料袋、紙質提袋等),并在材料袋上標明申報人單位、姓名及申報職稱類型。
報送時間:202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報送地點:無錫市司法局政治部(觀山路市民中心10號樓716辦公室)。
(三)打印證書
評審結束后,對評審通過人員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發布評審結果。公示和評審結果均可在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無錫市司法局網站)查詢。評審通過人員在系統內自主下載打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四、有關政策
(一)國(境)外取得的學歷學位,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審核認定并提供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內取得的學歷,如未能讀取學信網數據或審核人員有疑問的,須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可從個人檔案中復印,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印章);軍隊院校學歷,須提供《軍隊干部轉業審批報告表》、《退出現役登記表》、《高考考生登記表》或招生計劃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資歷(任職年限)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2024年12月31日。業績成果、論文、學歷(學位)等的截止時間為2025年3月31日。
(三)凡申報人員提交的論文,由第三方進行查重,查重結果作為評審專家鑒定論文質量的依據之一。實行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失范“一票否決”,并計入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3年。
(四)繼續教育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公共科目登錄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人才服務中心專欄”后點擊“專技人員繼續教育”進行學習。
(五)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對申報人員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進行初審,并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提交公示證明。
(六)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的職稱評審收費標準,報送書面材料時一并交納評審費用標準如下:申報評審中級職稱的,每人300元(含論文鑒定費100元);申報評審律師、公證員專業初級職稱的,每人80元。
(七)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我省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356號)文件精神,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為申報職稱評審的必備條件,僅作為評審時的參考因素,申報時可不提交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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